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52號聲請人 夏寳玲 上列聲請人對 夏日相 為監護宣告事件,聲請於監護宣告前,對應受監護宣告人夏日相之財產,命為必要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於本院就夏日相監護宣告部分為裁定前,對於夏日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不得為讓與、設定負擔、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聲請程序費用由夏日相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於監護宣告前,因保護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體或財產,得命為必要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60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父即應受監護宣告人夏日相已83歲,民國96年發生腦出血,因智能及記憶退化,且有妄想症狀,雖曾於98年8月至身心科就診,但不見起色,近日甚且生活無法自理,其無從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無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101年2月某日,聲請人欲使用戶口名簿時發現,戶口名簿、戶籍地土地及房屋權狀、存摺及印鑑章等重要文件皆不在原收納處,遍尋不著,詢問夏日相上開文件去處,夏日相支吾其詞,翌日,聲請人聽夏日相與一不明女子通話,該名子女稱呼夏日相為老公,並稱上開重要文件本應由老婆保管,聲請人隨即詢問夏日相該名女子身分,始知夏日相業於101年2月10日與該女子( 姜廷梅 )登記結婚,且欲將戶籍地房屋贈與該女子,然聲請人在此之前,從未聽聞夏日相提及該女子,亦不知夏日相結婚,迄今亦未曾見過該女子,且姜廷梅甫於101年1月17日與前任丈夫離婚,旋於101年2月10日再婚,並於同日變更夏日相郵局存摺密碼,101年2月14日迄今,皆不准夏日相住原居住地(即戶籍地),且不告知新住所,恐有詐欺之虞,而夏日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乃夏日相原住所,足供夏日相安身立命,為避免上開不動產遭姜廷梅過戶,致夏日相生活失所依靠,有違夏日相之利益及意願,爰聲請就上開不動產為必要之保護處分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新樓基督教醫院病歷、郵局存摺、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以上均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為證,本院審酌夏日相之現況,為保護夏日相之財產,有於本件聲請監護宣告部分之裁定前,禁止就夏日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任何一切處分行為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0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書記官陳世明附表:
┌──┬────────────────────────┐│編號│不動產標的:│├──┼────────────────────────┤│1│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所有權人:夏日相│││面積:1,29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72│├──┼────────────────────────┤│2│臺南市○○區○○段253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街○○○號6樓之7│││所有權人:夏日相│││權利範圍:全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