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1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4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孔健澤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孔健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孔健澤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590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孔健澤於民國104年3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2月1日法授矯字第10601865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曾永宗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書記官楊茱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