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52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5210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翰儀

被告 李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一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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