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20號原告 王呈璋 住○○市○○區○○路000號0樓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 律師被告 王呈琳 住○○市○○區○○街000巷00號2樓
王呈娟 住○○市○○區○○街00號0樓前0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昀成 律師被告 王呈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書記官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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