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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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58號反訴原告即被告王淮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王沂訴訟代理人 劉鑫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反訴原告主張依兩造間協議,請求反訴被告將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2)暨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建物即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權利範圍:
6分之2)、227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905)移轉登記予反訴原告。前開不動產之權利範圍係屬反訴被告之應有部分,其價值經鑑定分別為新臺幣(下同)8,577,146元、990,087(見本院卷第45頁、46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9,567,233元(計算式:8,577,146+990,087=9,567,23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7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