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憲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4693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憲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吳憲林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附表:受刑人吳憲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3罪)│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25日│107年5月17日、│107年8月4日││││107年6月25日、│││││107年8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755號│字第4393號│字第497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558號│108年度易字第7號│108年度簡字第20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27日│108年2月13日│108年2月2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558號│108年度易字第7號│108年度簡字第202號││判決├────┼──────────┼──────────┼──────────┤││判決│108年1月19日│108年2月27日│108年4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193號│第4693號(3罪定刑10│第5570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