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8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如附表所示之訴訟標的金額共核定為新臺幣柒佰捌拾陸萬陸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捌仟玖佰壹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真附表:
┌───┬──────────────┬────────────┬────────┬────────┬─────┐│編號│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新台幣;元)│訴訟標的金額總計│應徵裁判費│備註│├───┼──────────────┼────────────┼────────┼────────┼─────┤│1│給付新台幣1,000,000元│1,000,000元│新台幣7,866,600│新台幣78,913元││├───┼──────────────┴────────────┤元│├─────┤│2│塗銷下列建物之抵押權:│││││├──────────────┬────────────┤│││││⑴臺北市○○區○○路○○○巷17│6,000,000元││││││號2樓│││││││⑵臺北市○○區○○路○○○巷17│││││││號4樓│││││├───┼──────────────┴────────────┤│├─────┤│3│下列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⑴臺北市○○區○○路○○○巷17│456,100元││││││號2樓││││││├──────────────┼────────────┤│││││⑵臺北市○○區○○路○○○巷17│410,500元││││││號4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