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3102號債權人 謝正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謝文榮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 謝萬福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謝萬福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㈡向祭祀公業管理人謝萬福催討之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