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2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2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2245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務人 黃清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玖仟參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32245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09,362元黃清林自民國103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2%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09,362元黃清林自民國103年11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5月15日止年息1.2%自民國104年5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15日止年息2.4%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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