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2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226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古金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自九十六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古金益於民國93年06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