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9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姚亞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姚亞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姚亞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於000年0月0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則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不見得會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是本件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
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同時有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另上揭各罪分別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欄所示),經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四、至前揭已執行完畢部分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第50條第2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附表:
┌────────┬────────────┬────────────┐│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6月中旬至101年8│101年6月26日│││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20855、20857、│度偵字第5276號│││22121、24404號、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61號、102││││年度偵字第349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955號│109年度簡字第18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4月11日│109年2月2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955號│109年度簡字第181號││判決├────┼────────────┼────────────┤││判決│103年5月5日│109年4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否│是││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3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949號(已執畢)│度執字第53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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