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51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南小字第514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514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下午2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立村
  書記官 謝文心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陸仟壹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柒仟壹佰壹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
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謝文心
法官 王立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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