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49號聲請人 沈峰星 訴訟代理人 鍾碧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7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連晨宇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4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1350002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1362003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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