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04號聲請人正茂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昌中 代理人 洪彩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蓮女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0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正茂塑膠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敦和分行110年8月5日530,925元T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