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7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慧如 代理人 宋錦武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件:
(一)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二)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明書中記載有打工收入,請說明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內容為何?自何時起迄至何時從事該份兼職工作?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三)查長子 林育琛 已成年(00年0月00日生),提出長子確實仍在學中之相關資料(例如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學費繳款單等),以釋明長子確實無謀生能力而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
(四)如有漏未提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五)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2年8月起至104年7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七)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八)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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