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93號原告 林章德
林章仁 林雅萍 被告 林耀基
東新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陳蕭鳳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林耀基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綵君
法官簡璽容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