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1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即具保人甲○○因偽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四萬元,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足稽。詎被告經本院傳拘無著,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送達證書、拘提未獲函文、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足認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黃莉莉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