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移轉股份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645號上訴人美商盛台有限公司(Centai,LLC)法定代理人 劉樾 YuetA.訴訟代理人 宋皇佑 律師
黃昭仁 律師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福漲藍盛厚 間移轉股份等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2,904元。惟查,上訴人於原審提起訴訟,其㈠先位聲明:被告王福漲應以移轉與被告藍盛厚之同一價格與條件,將其所有泛太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泛太仲介公司)1,021,100股移轉與原告。㈡備位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10,211,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除廢棄原判決外,仍求為如原審訴之聲明之判決(先位聲明刪除同一價格與條件等字樣),此有民事上訴狀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則上訴人提起本件客觀的預備訴之合併訴訟,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應選擇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第一、二審訴訟標的價額均應依最高之先位聲明請求被上訴人間交易泛太仲介公司1,021,100股份價格13,784,850元(每股13.5元)定之。從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3,352元,第二審裁判費為200,028元。原審依上訴人備位聲明主張金額10,211,000元(見原審卷第52頁),核定第一審裁判費101,936元,上訴人據此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2,904元,尚有未洽。是本件扣除上訴人所繳納第一、二審裁判費外,尚需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1,416元、第二審裁判費47,124元,合計78,540元〈計算式:(133,352-101,936)+(200,028-152,904)=78,540〉,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書記官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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