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40號原告 劉威儀劉興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依華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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