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846號原告 張安堂 住○○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0樓被告 李明樺
孫任平
傅一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6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吳昭億法官黃虹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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