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司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司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司字第651號聲請人 李正基日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李儒貴 即日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李正模 即日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李東陽 即日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李正堅 即日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李正津 即日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李正基為日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日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日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李正基(民國000年0月0日生,台北市○○○路○段○○○號8樓)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李正基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所得申報書、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股東清算分配報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書記官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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