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小字第224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明華樓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96年3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人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而為一造
辯論之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其為坐落台中市○○區○○街○○○號「明華樓」
社區之管理委員會,被告為該社區台中市○○區○○街○○○
號10樓房屋之區分所有權人,被告依規約第9條第10項規定
,於民國(下同)95年9月1日取得上開房屋所有權,成為原
告社區之新區分所有權人時,即應向原告繳交新台幣(下同
)1萬元之公共基金,惟被告未為繳;且被告每月有向原告
繳交每期新台幣(下同)2864元管理費之義務,惟被告就95
年10月1日起,至96年1月31日止之管理費11456元未依期繳
納,經催告仍未繳納等情,已據原告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
報備證明、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建物謄本、住戶規約各一
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且未提出任何書狀,
作任何聲明及陳述,堪認原告前開主張屬實。從而,原告基
於公共基金給付請求權及管理費給付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原告21456元,以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95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本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另於訴訟費用之裁判時,確定其費用額,附此敘
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