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53號債權人 賴瑞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家豪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對債務人劉家豪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並
提出釋明資料(台端所提之支票影本發票人為御軒國際有限公司,並非劉家豪)。
㈡提出清晰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㈢如欲將債務人變更為御軒國際有限公司,請具狀聲請變更債務人,敘明原因事實與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另御軒國際有限公司業於104年05月06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45221509號函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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