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502號原告 郭莉娟 被告 鄭致明 上被告因詐欺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272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伍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108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先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18時34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ROSE」與伊聯繫,表示欲以購買每張價值新臺幣(下同)25,500元之JVC65吋電視提貨券1張作為交車禮,經伊將1張提貨券拍照後以LINE傳送予被告,被告於同日將款項匯至伊帳戶,藉以取得伊之信任後,被告再向伊詐稱有友人亦欲購買上開電視提貨券,致伊不疑有他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同年月14日寄出如附表一所示之13張提貨券予如附表一所示之收件人,除如附表一編號11至13之3張提貨券經收件人退回外,編號1至8之提貨券均未獲付款,編號9、10之提貨券總價51,000元,只獲支付4萬元,致伊受有215,000元之損害。被告另於同年月15日12時許,向伊佯稱要以每張25,500元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之25張電視提貨券,訛稱要以臨櫃匯款之方式付款,經伊陷於錯誤而當場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25張提貨券,伊隨即騎乘機車引領被告所搭乘之計程車至本院一樓郵局匯款,被告藉故稱無法完成匯款,伊乃再引領被告所搭乘之計程車欲至臺南市○○區○○路上之中國信託銀行匯款,被告卻趁伊不注意之際,指示計程車司機將被告載回高鐵臺南站,而未給付款項,致伊受有637,500元之損害。經伊發現受騙提出刑事告訴後,被告業經判決有罪確定。為此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852,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被告訛騙其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至10、附表二編號1
至25所示之提貨券,而僅給付部分款項或未給付款項,致伊受有852,500元之損害,經伊提出告訴後,被告業經本院刑事庭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等情,有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51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案卷全卷卷證審核無訛。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自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因被告之上開詐欺行為,受有852,500元之損害,且上開損害與被告之詐欺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是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852,500元,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息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規定。原告對被告請求之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民事訴訟,且起訴狀繕本已於108年7月25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為憑(見附民卷第5頁),被告迄未給付,自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52,500元,及自108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准予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金額予以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王杏月附表一:原告依被告指示寄出之13張電視提貨券┌──┬───────┬──────┬────┬──────┐│編號│流水號│憑證序號│收件人│備註│├──┼───────┼──────┼────┼──────┤│1│C002116│4D5MFW5M│鄭致明│未付款│├──┼───────┼──────┤│││2│C002164│8VU5MZEE│││├──┼───────┼──────┤│││3│C002167│D39R28A5│││├──┼───────┼──────┤│││4│C007562│J3JZHMWN│││├──┼───────┼──────┼────┼──────┤│5│C007144│AQDE8H9V│ 葉家柃 │未付款│││││││├──┼───────┼──────┼────┼──────┤│6│C007135│Q2HNTYUU│ 蔡建達 │未付款│││││││├──┼───────┼──────┼────┼──────┤│7│C007143│Y2FXUA2F│ 賴明照 │未付款│││││││├──┼───────┼──────┼────┼──────┤│8│C007146│AR8JYES5│ 康程宜 │未付款│││││││├──┼───────┼──────┼────┼──────┤│9│C003751│SG7YM2M5│ 曹正華 │2張提貨券總│├──┼───────┼──────┤│計5萬1000元││10│C008381│83FBQ33U││,曹正華只支││││││付4萬元,尚││││││有1萬1000元││││││未支付│├──┼───────┼──────┼────┼──────┤│11│C003779│QGKJMCMR│ 楊朝凱 │提貨券退回告││││││訴人│├──┼───────┼──────┼────┼──────┤│12│C007149│Z37PBY58│ 劉鴻慶 │同上│├──┼───────┼──────┼────┼──────┤│13│C008626│2UU2N96J│康程宜│同上│└──┴───────┴──────┴────┴──────┘附表二:被告向原告拿取之25張電視提貨券┌──┬───────┬──────┬────┬───────┐│編號│流水號│憑證序號│收件人│備註│├──┼───────┼──────┼────┼───────┤│1│C002115│6YRZKC6R│鄭致明│均未付款│├──┼───────┼──────┤│││2│C002172│8W2BZG55│││├──┼───────┼──────┤│││3│C002385│AV3J48VF│││├──┼───────┼──────┤│││4│C002685│BXFRDP9R│││├──┼───────┼──────┤│││5│C002391│9KVQE2R9│││├──┼───────┼──────┤│││6│C007600│4K2WDXUK│││├──┼───────┼──────┤│││7│C007592│N27UFX2G│││├──┼───────┼──────┤│││8│C002482│EUZNWTKM│││├──┼───────┼──────┤│││9│C007717│2TZPBTYA│││├──┼───────┼──────┤│││10│C004637│YGK852GV│││├──┼───────┼──────┤│││11│C004647│UPXZP6DV│││├──┼───────┼──────┤│││12│C007714│3UJQ6CHP│││├──┼───────┼──────┤│││13│C007721│XE4YE33U│││├──┼───────┼──────┤│││14│C007141│CDK2WGEZ│││├──┼───────┼──────┤│││15│C007142│XXYE5SWR│││├──┼───────┼──────┤│││16│C003797│9N9GYDD6│││├──┼───────┼──────┤│││17│C002832│序號未知│││├──┼───────┼──────┤│││18│C002395│序號未知│││├──┼───────┼──────┤│││19│C002394│序號未知│││├──┼───────┼──────┤│││20│C002587│序號未知│││├──┼───────┼──────┤│││21│C007712│序號未知│││├──┼───────┼──────┤│││22│C007148│序號未知│││├──┼───────┼──────┤│││23│流水號未知│序號未知│││├──┼───────┼──────┤│││24│流水號未知│序號未知│││├──┼───────┼──────┤│││25│流水號未知│序號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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