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30號原告 何皓崴 被告 陳黃花妹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壢交簡字第230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除原告所請求機車受損之損害賠償新台幣16,350元及該部分之利息請求,另以判決駁回外,其餘請求,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其餘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梁志偉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