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7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富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欣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4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31,4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434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