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5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泓霖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泓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李辛茹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