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8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相 對人即債務人 吳西源 律師(即 呂曉棟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呂曉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零肆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零捌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於管理被繼承人呂曉棟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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