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認可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15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民事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千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提起聲請認可民事判決事件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前揭法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1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8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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