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簡字第353號上訴人 羅文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熹暄 間因本院101年度苗簡字第353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