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 林諾亞 被告 陳榮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簡字第30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李音儀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鈺翰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