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蔡國賓 被告 董全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交簡字第4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許育菱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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