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798號原告 陳世錦 訴訟代理人 陳德聰 律師被告 林伯翰 訴訟代理人 謝廷諺 律師
許雅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林柏翰 」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林伯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書記官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