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全聲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全聲字第123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祖薪 相對人 李憲忠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所為之113年度司裁全字第530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3年度司裁全字第53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