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8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86號原告 于靜宜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起訴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原告起訴狀未檢附本件被告製發之交通裁決書影本,應予補正。
二、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按下列規定徵收裁判費:1、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300元。」原告於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應予補繳。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洪嘉慧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