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59號原告 彭申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群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劉志剛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附表: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民國)│(新台幣)││(民國)││├──┼────────┼─────────┼───┼───────┼────┤│001│102年11月21日│1,000,000元│未載│104年5月14日│CH328953│├──┼────────┼─────────┼───┼───────┼────┤│002│102年11月21日│1,000,000元│未載│104年5月14日│CH328954│├──┼────────┼─────────┼───┼───────┼────┤│003│102年11月21日│1,000,000元│未載│104年5月14日│CH328955│├──┼────────┼─────────┼───┼───────┼────┤│合計││3,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