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51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代理人 劉佩聰 相對人 余慶海
林婷婷 陳進褔 蕭芳樹 葉添壽 宋龍全 盧錫欽 共同代理人 賈世民 律師
李龍生 律師相對人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興尉 代理人 趙家緯 律師
王雪娟 律師 陳秋華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受理108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盧錫欽間有債權債務關係,為釐清本案情形,以便行使將來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聲請閱卷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57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影本為憑。惟聲請人聲請閱覽之卷宗,係相對人間之民事事件,聲請人並非當事人,縱其為相對人盧錫欽之債權人,得否就相對人盧錫欽對相對人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聲請強制執行受償,核與該案訴訟僅具經濟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所提對於相對人盧錫欽之債權憑證,尚不足釋明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相對人余慶海、林婷婷、陳進褔、蕭芳樹、葉添壽、宋龍全、盧錫欽亦具狀表示不同意聲請人閱卷,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閱覽本件訴訟卷宗,即屬不應准許。從而,本件聲請並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潘盈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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