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源佑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源佑營造有限公司廠商之代理人,因執行業務,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叁拾玖次,各減為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玖萬伍仟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源佑營造有限公司因其代理人 楊筠圃 於民國87年初起至90年7月間止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而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47號(偵查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36號),依同法第92條之規定,亦科以該法第87條第4項所規定之罰金,而各判處罰金新台幣(下同)1萬元,應執行罰金39萬元,已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51條第7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康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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