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簡木蘭 (即 簡山林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簡山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參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簡山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