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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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罪聲請再審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23號聲明人 許淑女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銀行法等罪聲請再審抗告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8年度台上字第38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或不服。本件聲明人許淑女因違反銀行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383號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嗣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駁回其抗告後,即告確定,不得更有所聲明,聲明人復具「聲請」狀向本院聲明不服,請求減刑並為緩刑宣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洪昌宏
法官吳信銘法官許錦印法官王國棟法官李釱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