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亡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即失蹤人甲OO
乙OO
丙OO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甲OO(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花蓮縣○○鄉○○村○○路0段00號)於民國68年3月4日下午12時死亡。
宣告乙OO(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花蓮縣○○鄉○○村○○路00號)於民國75年10月5日下午12時死亡。
宣告丙OO(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花蓮縣○○鄉○○村○○○○00號)於民國104年4月23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OO(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乙OO(00年00月0日生)、丙OO(00年0月0日生)分別於65年3月4日離家出走、68年10月5日墜坑失蹤、101年4月23日離家出走不知去向,爰聲請宣告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花蓮○○○○○○○○○特殊註記名冊、失蹤人口系統個別查詢資料報表、戶籍資料、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健保投保資料及門診就醫記錄等件在卷可憑,均查無失蹤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形。審酌上開事證,堪認相對人分別在65年3月4日、68年10月5日、101年4月23日失蹤,相對人失蹤迄今已滿7年,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有公示催告公告、家事事件公告網頁資料、揭示證書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9頁至第89頁)。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條規定,得於失蹤滿7年或3年後為死亡宣告。本件相對人分別在65年3月4日、68年10月5日、101年4月23日失蹤,分別計至68年3月4日、75年10月5日、104年4月23日已屆滿3年、7年、3年,自應推定相對人分別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佳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呂姿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