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3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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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33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理人 賴塘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尤啓名 、 林淑屏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林淑屏為一般保證人,並非共同借款人,故請 陳明 是否更正聲明為「債務人尤啓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7,699,及自民國113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8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尤啓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淑屏負清償之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