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奎翔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奎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惠君
法官李政達法官江宜穎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