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5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5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原告臺灣仁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代表人答
甲○○民國60年4月7被告答
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附民字第59號就本院97年易字第3780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8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鄭昱仁書記官宋德華通譯沈學秀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臺灣仁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乙○○
三、和解成立內容:㈠被告應給付原告共計新臺幣陸拾貳萬元整,自民國九十八年
三月五日起,分期給付於每月五日前給付參萬元予原告,若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㈡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㈢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原告代表人甲○○被告乙○○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5庭
書記官宋德華法官鄭昱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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