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26號原告 簡俊翔 被告 王衛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依原告起訴狀記載訴之聲明第一、二項意旨,雖係請求:被告王衛民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就坐落基隆市○○段○○○○號土地,及基隆市○○○路○○○巷○○弄○號建物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惟依起訴狀記載之內容以觀,卻似爭執上開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則原告究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或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或為其他請求,實屬不明。致本院難憑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爰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併提出補正後之書狀及其繕本或其影本一份。二、依上開補正後之聲明,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三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金額或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七十七條之一二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一萬七千三百三十五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書記官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