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2398號債權人李明璋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美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