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6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另案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958號、98年度執緝字第514號、98年度執緝字第3048號、98年度執緝字第3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834號審理,並於98年9月9日判決,於98年10月12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編號2及編號3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盧鏡合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2次)│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年12月26日│98年4月9日、98年5月19日│98年5月2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425號│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941號│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1290號││機關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391號│98年度訴字第775號│98年度訴字第834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4月17日│98年8月27日│98年9月9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391號│98年度訴字第775號│98年度訴字第834號││決├─────┼──────────────┼──────────────┼──────────────┤││確定日期│98年5月25日│98年9月28日│98年10月12日│├─┴─────┼──────────────┼──────────────┼──────────────┤│附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2002號│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3048號│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3189號│││(編號1至3數罪併罰)。│(編號1至3數罪併罰)。│(編號1至3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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