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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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
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書記官謝國聖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1,7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新台幣34元計算)。
二、提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具體釋明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三信商業銀行前置協商經過情形、何時申請前置協商?是否經通知補正相關文件未補正而要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三信商業銀行逕行退件?要求最大金融機構三信商業銀行退件後何以未依退件通知函補正文件後再提出協商申請,而逕行聲請更生?
四、提出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三信商業銀行自受協商請求之翌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商之證明或已向金融機構提出協商請求之證明。
五、具體釋明是否有不能清償及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六、聲請人有無繫屬(進行)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若有,應陳報繫屬之法院、案號及案件進行狀況。
七、聲請人應提出97、98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99年1月迄今之收入證明(例如:薪資轉帳存摺明細影本、薪資單及扣繳憑單);又聲請人如有配偶應依上開資料一並提出。
八、依職權所查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清單中載有投資合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財產總額1,200,000元,惟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書中並未記載,請據實陳報財產並說明其原因。
九、提出所列前2年內必要支出之相關證明(如伙食費、教育費、交通費、扶養費、醫療費、水電瓦斯及電話費、日常用品支出及公、健保、退撫基金及宿舍清潔費等),並應具體表列數額、原因、種類,並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若尚有其他財產(如存款)亦一併陳報之。
十、由聲請人提出之聲請前2年必要支出資料中顯示,聲請人每月須負擔一筆約2,000元之醫療支出,應具體說明為何每月須支出該筆醫療費之必要性,並提出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之證明文件。
、提出家族系統表及說明實際扶養狀況(如扶養費分擔比例、計算方式、受扶養親屬是否受有補助等),及何以須扶養兄弟 曾錦宏 、姪女 曾于芸 、姪女曾于庭、姪子曾于城,並提出渠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與檢附近2年內之國稅局財產歸屬及所得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