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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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67號聲請人聯友鑫工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3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書記官徐瑩書┌───────────────────────────────────────────────────┐│支票附表:98年度催字第37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光紅建聖股份有限公│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508,393元│XA0000000│98年3月31日│││司│限公司大同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