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3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23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232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丙○○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電子遊戲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營偵字第483號),本院以簡易程序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伍拾日,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丙○○共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論處,及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普通賭博罪;被告丙○○、乙○○等二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普通賭博罪。被告甲○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本質上原須反覆不間斷實行,參照最高法院九十五度台上字第一0七九號判決意旨:「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被告甲○自九十六年二月間起至同年三月十日查獲為止,擺設電子遊戲機供客人把玩賭博,其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前,即提供電子遊戲機具與賭客對賭之行為,本具多次及反覆特質,是其先後多次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罪及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犯行,評價上應認僅成立一罪,即學理上所稱「集合犯」。被告甲○與丙○○等二人,就上揭普通賭博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甲○擺設扣案之電子遊戲機供不特定人賭博財物,並據以實質上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客觀行為上,「擺設」與「經營電子遊戲場」行為同時進行,難以區分,符合社會一般人對於「單一行為」之概念,故認被告所犯上開二罪係一行為觸犯二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罪處斷。
四、爰審酌被告甲○、丙○○前均有賭博罪前科(未構成累犯)被告乙○○尚無前科,素行良善,被告等三人犯後皆已坦認犯行,態度良好,及被告甲○為賭博之電動遊戲具僅三臺,對社會治安及善良風俗危害之程度非十分重大,被告乙○○為賭客,犯罪情節較輕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賭資與遊戲機三臺(含IC板三塊)係當場賭博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所有與否,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宣告沒收。
五、本件被告等三人所為之上揭犯行,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
24日以前,所犯且均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應依同條例第7條第1項、第2項規定,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同時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十五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編號│名稱│數量│├──┼────────┼───┤│一、│麻將(含IC板1塊)│1台│││││├──┼────────┼───┤│二、│海王子(含IC板1│1台│││塊)││├──┼────────┼───┤│三、│新象王(含IC板1│1台│││塊)││├──┼────────┼───┤│四│賭資(新台幣)│五千二││││百二十││││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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